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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baet365官方网站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2-27 00:38:23点击:

  baet365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明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以5.3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349.38万股限制性股票。

  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公司拟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之补充协议》,就原框架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签署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周湘平、夏亚斌、章云龙回避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南矿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3年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349.3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3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2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25日,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更正,披露了《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更正后)》。

  3、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3日,以公司公告栏和电子邮箱的方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2年4月7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4、2022年4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6)。

  5、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2年6月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公司总股本从202,170.17万股增加至203,449.67万股。

  7、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条件,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预留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注:此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结合公司“271”排名机制,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总评“不合格”的,不得解除限售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总评“合格”及以上的,但构成总评成绩之一的“考核年度重点项目个人考核指标”未达标的人员,该考核年度实际解除限售数量按授予计划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数量的80%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总评“合格”及以上的,且构成总评成绩之一的“考核年度重点项目个人考核指标”达标的人员,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按授予计划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数量的100%解除限售。“考核年度重点项目个人考核指标”随着公司在对应考核年度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而变化调整,有效期内该指标变化调整将实时告知激励对象。

  若各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达标,则激励对象可以解除限售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部分或全部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相应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股份为439.35万股,本次实际预留授予股数为349.38万股,公司预留部份余下未授予的89.97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不再授予,自动作废。

  除此以外,公司本次预留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baet365官方网站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有效控制管理费用和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本次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2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预留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以5.3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349.38万股限制性股票。

  1、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以5.3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349.38万股限制性股票。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海南矿业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baet365官方网站《证券法》、《激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海南矿业尚需办理本次授予相关登记手续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价格、预留授予对象、预留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交易内容: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钢集团”)签署《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之土地及房产租赁与买卖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原框架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2、因海钢集团是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截至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为止,过去12个月内,除日常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需要累计计算合计2次(含本次),累计金额为3430万元;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本公司前身为海南矿业联合有限公司,于2007年设立并长期租赁了海钢集团的土地作为生产经营用地,其中有部分土地系海钢集团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因历史原因,公司拥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简称“待售房产”)系建筑在划拨土地上,存在因房地分离暂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历史遗留问题,2021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海钢集团签署原框架协议,约定公司向海钢集团退租9宗划拨土地,并续租其他20宗土地;同时,公司向海钢集团出售待售房产,并就待售房产中需要继续使用的房产、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售后回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框架协议中所涉及的划拨土地的租赁(含续租与退租)事项已经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的《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2021年9月,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程序和由受让方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事宜。在海南省划拨土地转让政策变化的同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变更和原框架协议项下部分资产的客观状况,为更妥善解决前述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拟与海钢集团签署补充协议,就原框架协议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一)北一地采深部开采项目宗地由出售地上资产调整为受让资产对应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公司和海钢集团拟联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将原框架协议项下公司拟继续租赁的北一地采深部开采项目宗地【昌国用(2007)第0043号】中主副井对应的部分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依法依规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至公司后,原框架协议中该宗土地的地上待售房产不再出售给海钢集团,由公司完成其后续的权属登记。海钢集团协助公司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北一地采深部开采项目宗地中主副井对应土地的转让及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

  1、原框架协议下公司拟出售给海钢集团的140硐口、梦园大楼、欣达公司仓库3宗土地上的待售房产,经公司资产清点核实确认已无使用价值,符合报废标准,公司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内部报废处理,不再出售给海钢集团。

  2、因公司现行业务发展需要,原框架协议项下公司拟退租的绿化队【昌国用(2000)第0096号】、服务公司车队【昌国用(2000)字第0074号】和技工学校【昌国用(2000)字第0104号】3宗土地公司将继续租赁使用,该3宗土地上的待售房产将由公司和海钢集团按照售后回租方式进行协商。该等地上待售房产与原框架协议项下其他待售房产的买卖、租赁事宜,由公司和海钢集团另行签订相关协议约定。

  3、原框架协议下公司拟出售给海钢集团的迎宾馆、原大修厂饭堂、车队3宗土地上的资产,因属于生产经营辅助资产,资产价值占公司总资产极低比例,资产可替代性较高,仅做生产经营配套使用,且部分资产的房产证目前由公司持有,该3宗土地上的待售房产公司拟继续持有,不再出售给海钢集团;海钢集团承诺就前述资产对应土地和土地上建筑物,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可长期租赁给公司。

  在原框架协议约定出售给海钢集团的待售房产之外,公司拟向海钢集团新增出售机修厂涉及宗地地上的全部房产,具体出售事宜以及后续公司回租使用意向和回租事宜,由公司和海钢集团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海钢集团系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海钢集团系公司关联方,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需要累计计算合计2次(含本次),累计金额为3430万元;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公司与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截至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事项前,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了需要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为:2023年1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建设海南石碌国家地质公园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海钢集团同比例增资海南石碌铁矿矿山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公司增资额不超过3430万元。

  主营业务:多金属矿勘探,baet365官方网站白云岩矿的开采加工,矿石产品、橡胶制品的销售,采石、石料加工,矿山复垦,橡胶种植,旅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自由房产租赁,旅游项目开发,房地产投资,投资与资产管理。

  海钢集团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正常,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海钢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查询,海钢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较原框架协议,本次补充协议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仅增加了公司拟向海钢集团出售的机修厂涉及宗地地上的全部房产。本次新增出售资产的账面价值情况:(单位:万元)

  自2007至2013年,公司通过海钢集团资产入股及自建的方式取得上述资产,并使用至2022年,上述资产已计提折旧或摊销年限9-15年。根据公司目前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上述资产目前已闲置。

  上述新增出售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等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一)有关土地租赁、划拨地上房产买卖变更以及新增出售房产事宜条款的主要内容参见“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补充协议与原框架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原框架协议约定执行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项下资产测绘、安全鉴定、价格评估等工作由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施,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3、协议生效: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系根据海南省国有划拨地使用权转让最新政策,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更为妥善解决公司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公司合规运营,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系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及解决公司房地分离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合规治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和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下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本次签署《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系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及解决公司房地分离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合规治理。交易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利益和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公司本次签署《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系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及解决公司房地分离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合规治理。交易公允合理,有利于公司利益和长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签署《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3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关联交易的所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具体协议的协商和签署、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评估鉴定等第三方机构的选聘等。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2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2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吕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2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同意以5.36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349.38万股限制性股票。

  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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